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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

  • 所属机构: 公安局
  • 事项类别: 重点办事服务事项
  • 办理地址: 派出所
  • 办理期限: 申领人未办理居住登记的,需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7月1日-10月1日)14:30-17:30(冬季)
  • 联系电话:0736-4335545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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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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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二)在居住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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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提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或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二)提供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三)提供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证明。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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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或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二)暂住时间满6个月后,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申请办理居住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受理后打印《居住证受理凭证》。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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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首次申领、换发(签注)免费办理,居住证损毁换领、遗失补领按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住证收费标准收取。在收费标准尚未出台前,全省居住证发放暂不收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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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38号)、《湖南省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湘公发[2016]50号)。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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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